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修订了《龙岩市市级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3日龙岩市市级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纳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确定,第五条专项资金由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政策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需求,市金融监管局应于当年第一季度制定并下发各类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市金融监管局,第十条市金融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连同县(市、区)、高新区财政初审报告、企业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件等相关材料(申报文件中有特别要求的,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将市级专项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给相关县(市、区)及高新区,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财政应将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报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第三章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应当对资金拨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