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九条等,二、举报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包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管理、支出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医疗、生育保险问题举报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2、本指南不包括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等)三、举报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现场等方式举报,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五、举报的处理广州市海珠区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对属于涉及区本级的,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通过举报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依法立案,受理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