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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2022-02-24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广播电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以及进口单位符合免税进口条件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第三条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负责核定进口单位可以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第七条进口单位名单和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进口单位名单核定结果由科技厅分批次函告成都海关,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审核结果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第九条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原则上每年对进口单位名单进行复核,第十条科技厅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应注明批次,科技厅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按照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申请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信息审核表2.申请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信息审核表3.“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件:附件1:申请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信息审核表.wps附件2:申请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信息审核表.wps附件3:“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wps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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