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