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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的通知

瓯海区人民政府 | 2022-01-06
各社会组织:《温州市瓯海区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经研究同意,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2021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瓯海区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省民政厅《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浙民民﹝2014﹞142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六大体系扎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20〕28号)精神,奖励并扶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且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是指在瓯海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区民政局负责瓯海区内社会组织评估奖励扶持工作,第六条奖励对象:首次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对首次被评定为3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5000元,(二)对跨年度获得评估等级提升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奖励,第八条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第九条申报单位须提交《温州市瓯海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第十二条获得评估等级后,第十三条截留、挪用、私分奖励资金的,且未曾取得以3A及以上评估等级为主要标准的奖励,(社会组织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区民政局审核意见:年月日《温州市瓯海区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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