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相关示范试点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3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6部门对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昌工业园区、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瑞安经济开发区、德清工业园区、定海工业园区、缙云工业园区、龙游经济开发区等8个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单位和嘉兴市、金华市、浦江县、德清县、遂昌县、海盐县(基地)、青田县、衢州市(基地)、桐乡市、丽水市、海宁市、瑞安市等12个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开展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验收工作,现将验收结果等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验收结果上述8个园区和12个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均符合验收标准,其中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昌工业园区、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瑞安经济开发区、嘉兴市、金华市、浦江县、德清县、遂昌县、海盐县(基地)、青田县、衢州市(基地)、桐乡市、丽水市为优秀等级,德清工业园区、定海工业园区、缙云工业园区、龙游经济开发区、海宁市、瑞安市为良好等级,要及时总结园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重点支持类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行,要严格按照《办法》及园区循环化改造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及时拨付使用,各地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符合要求,确保项目在日常运行中严格遵守环保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指导和支持园区绿色循环升级,附件:1.园区循环化改造验收情况表2.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验收情况表3.园区评审意见(分送)4.示范城市(基地)评审意见(分送)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商务厅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