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规定,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维持在最低工资标准90%的调整机制,现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人员知晓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照新的标准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