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9日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三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九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信息来源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内的共享,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时,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家或广东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嵌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国家和省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另有规定的,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危害信息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