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攸县‘攸惠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补资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并获批同意参与风补资金业务的驻攸银行业金融机构,风补资金给予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30%作为风险补偿,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合作银行与风补资金按以下流程建立合作关系:(一)银行向县金融办提交参与风补资金业务申请,第八条合作银行按以下流程发放贷款及办理贷款纳入代偿范围备案:(一)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四)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复印件报县金融办备案,第九条合作银行按以下流程申请代偿:企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或贷款本金未逾期,合作银行可以向县金融办申请代偿,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在申请代偿及获得代偿资金后应继续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开展追偿,第四章代偿范围第十四条合作银行申请纳入代偿范围的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合作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不纳入代偿范围:(一)企业经营生产未超过一年的,内容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补偿和追偿情况及最终核算的损失情况等,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县金融办应按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备案、追偿等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合作银行申请代偿的贷款笔数超过存量贷款笔数的5%或代偿金额超过风补资金专户余额时,第二十条县金融办按年度对合作银行贷款发放、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