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贸易企业贡献奖励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江山市商务局2023年1月31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贸易企业贡献奖励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市深化建设江山大花园,年江山市级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年江山市级地方综合贡献的60%、70%、80%、90%为标准给予奖励,对统计库内年江山市级地方贡献10万元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年江山市级地方综合贡献增长额达到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的,三、附则(一)涉及贸易企业税收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发生费用在贸易企业税收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贸易企业税收补助专项政策而产生,(二)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批零住餐企业,进档是指企业等主体在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发生的进档,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江山市涉企政策补助兑现程序执行,(四)企业同一年度内如同时符合以上条款及《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