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第二章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第五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六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被调查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第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第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经营场所和有效期限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涉嫌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需要鉴别检验的,并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涉案的烟草制品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购,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