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6月18日印发的《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5〕45号)同时废止,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治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开闭所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因施工需要造成土地挖损、永久性占压、树木砍伐、拆迁、临时占用土地、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安置补助等一律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长政发〔2019〕6号)、《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等进行测算(有关标准更新后,第三章补偿标准第九条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执行,补偿标准参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3)计列标准,按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征占地树木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按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3)执行,按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3)执行,第二十二条永久性占压土地补偿、临时占地补偿、树木补偿,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的相关补偿标准,2015年6月18日印发的《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