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实施方案》,我市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已完成数据申报、审核等工作,我局按程序于1月20日将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明细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根据出租车司机和经营者补充情况,对明细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对《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明细》再次进行公示,相关信息以本次内容为准,公示截止时间为2月21日,出租车司机或经营者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要求变更公示信息的,可于公示期结束前(2023年2月21日)至上述地点报送《实际奖励资金领取人特殊情况申报表》,奖励资金按照公示信息进行发放,对公示信息有争议未解决的,奖励资金暂缓发放,长春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