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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30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总结提升标准化试点中的成功经验,采取先进典型引导、标准实践验证、理论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复制推广,形成引领效应的标准化实践项目,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A类试点项目,结合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第九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编号,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应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自职责,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征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规范填写《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拟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任务书》,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十五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检查分析,总结提炼经验与方法,第十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照《湖北省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八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试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根据《湖北省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和《湖北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分细则》进行;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根据《湖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任务书》进行,第二十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五章项目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抽查,协调解决试点示范项目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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