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工信能源〔2023〕4号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根据省工信厅印发的《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闽工信函节能[2022]64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月9日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为做好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的验收工作,(二)数据是否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三、验收步骤(一)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详见附件),(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现场核实项目是否已完成建设并将数据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三)市工信局委托市节能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佐证材料等资料进行审核,(四)市工信局根据市节能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向省工信厅上报验收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于项目建设完成4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于指南印发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二)项目未能按合同时限完成建设或数据不能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附件: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报告(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