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主体责任,并监督市直部门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第三章资金申报与预算安排第七条对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由市直部门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实施,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但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代编预算,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第二十一条市直各部门项目单位应加快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落实落地,第六章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市直各部门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市直部门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直部门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