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九条【银行账户管理】村集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一)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出纳(报账员)的工资报酬,(2)其他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出纳(报账员)的基本报酬按不低于村主干的60%标准发放,第十六条【村集体生产发展基金管理】村集体生产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村集体资产的维护、投资建设和购置新的集体资产,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村集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村级应当依法依规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九条【村集体财务档案管理】村集体须将涉及村集体经济的相关材料收集归纳汇总,第三章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第二十条【财务监督和民主理财】村集体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村出纳(报账员)管理】建立新型村出纳(报账员)管理体制,(一)村出纳(报账员)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名,(二)村出纳(报账员)由乡(镇)经管站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乡(镇)组织领导责任】各乡(镇)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乡(镇)经管站每年组织开展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