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第四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第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第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第二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由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第二十四条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