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列举了相应监督事项,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举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界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列举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监督事项,针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询问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办管理、侵害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责任,明确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