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98号)的文件精神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下列机构(详见附件)可开展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培训项目,其他等级的办学资质需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请相关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做好项目调整相关工作,附件:开展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培训项目机构名单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2月24日相关附件:青人社职建许〔2022〕3号关于调整部分职业培训项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