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定《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明確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市縣財政、科技部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分工,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區域創新體繫建設等四個方嚮,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區域創新體繫建設類項目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500萬元,長三角科創共同體項目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省科技廳根據科技部和財政部的資金使用原則和年度資金預算,會同省科技廳按照預算級次分配、下達引導資金預算,引導資金參照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要求,省科技廳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傚評價,併參照相關管理規定對項目進行驗收,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按規定嚮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傚自評報告,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傚管理的要求,同時對項目驗收、績傚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管理提出明確要求,三、適用范圍及對象適用范圍: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