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的奖励资金,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七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成立,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使用第九条资金安排原则:(一)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五)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当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但没有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第十条资金使用原则:(一)省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一并配套使用,(二)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第五章职责分工及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审核,第十六条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和管理,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财政局和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淘汰落后资金奖励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会同财政局应在次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淘汰奖励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