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居建设需按规划要求退让,第三条风貌控制要求古城民居建设要体现传统民居特色,一层沿街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二层沿街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其建设高度应符合《正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7.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民居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9.民居建设二层原则上阳台长度不大于建筑面宽的1/2、宽度不超过1米,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申请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审定民居设计方案并出具规划意见,3.主要道路、城市重要节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民居建设方案由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请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监督管理1.正定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指导辖区村民委员会结合村街实际,2.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控制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材质,6.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审批的建设方案和规划意见对民居建设进行监管、核实,对未按建设方案和规划意见建设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至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未办理建设方案和规划意见建设的由正定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定县财政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部门和正定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古城民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