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4日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给予单个“个转企”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购置设备额在7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同一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五)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六)对获评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涉事主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资金,针对第十条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针对第二条第(三)项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2年3月3日起计算,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