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贴(以下简称“介绍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条件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职业介绍主体”)申报时,二、补贴标准(一)对符合本通知“补贴条件”的职业介绍主体,3.职业介绍主体与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代理招工服务事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扫描件,4.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服务费用的广西增值税发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费用的书面确认函扫描件,3.职业介绍主体与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代理招工服务事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4.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服务费用的广西增值税发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费用的书面确认函原件,职业介绍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线上申报为主),职业介绍主体持所需材料前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申报,职业介绍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公示及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主体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的职业介绍主体发放介绍就业补贴,对职业介绍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介绍就业补贴的,附件:1.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申请表2.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月6日相关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