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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灵山县人民政府 | 2023-01-18
桂财税〔202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二、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四、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2023年1月16日附件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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