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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 2023-01-18
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一)参评条件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均可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2021、2022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同时申报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已公告的2022年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重新申报,2021、2022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月30日起开放,积极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由市民营经济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pdf附件2.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pdf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pdf附件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pdf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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