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一村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漳州市龙海区“一村一品”专业村发展特色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漳州市龙海区财政局2023年1月16日漳州市龙海区“一村一品”专业村发展特色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一村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指由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一村一品”专业村发展特色产业的补助资金,对纳入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的“一村一品”专业村名单中给予补助,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业等乡村产业发展,第五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市政道路;不得用于土地租赁、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职工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等一般性支出;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其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交叉重复;不得大量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等一次性投入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得用于休闲农业的楼台亭阁、休闲步道等建设;对于已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七条由项目专业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乡(镇、场)、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场)批复项目实施,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所在乡(镇、场)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项目监管、协助验收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在乡(镇、场)负责推进项目实施,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