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市级重要储备物资目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储备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健全市级重要储备物资入库、储存、出库、动用、检查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储单位或者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对承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六)承储单位或者企业的职责1.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物资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省市有关规定,3.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重要储备物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轮换机制和报废机制市级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二)监督与检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指令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重要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和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对有关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指导承储企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将有关统计、分析情况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二)承储单位或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