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目的及范围(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的目的是审查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二、审查内容(一)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所涉及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是否明确、权属是否清晰,2.所涉及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与技术出口项目的相关性,4.所涉及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科技安全的影响,(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所涉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状态是否明确、权属是否清晰,2.所涉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技术出口项目的相关性,3.所涉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我国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布局的影响,4.所涉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信息安全的影响,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省商务厅,(三)省商务厅收到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五)技术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