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现就全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分配对象本意见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分配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管理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收入、资产租赁、资源发包、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和上年度结转未分配收益,四、分配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和发展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干部)的奖励,各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应经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形成同意决议,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的监督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开展分配,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科学做好收益分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