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2023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以人工养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第三条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地点公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五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活禽交易市场内的活禽及其周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