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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3-01-12
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是指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州)及以下融资担保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的数据,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及以下监管部门应即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级别和监管措施,第二章分类评级标准第八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州)及以下监管部门依据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等监测指标和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1.经营主业: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应以担保业务为主,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不得高于D类:(一)融资担保公司在填报基础数据时,第十五条分类评级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申报、市(州)监管部门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的程序进行,第十九条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及其他监管工作,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奖惩标准,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第二十条分类监管评级过程中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规定的,对各类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一)对A类机构,第二十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向各融资担保机构通报评级结果及对其采取的监管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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