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化州市支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化州市支行对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化州市支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粮食确认申请,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化州市支行对轮换的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化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六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开展情况、贷款利息结息情况适时申请拨付,每季度末由承储企业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费用拨付的书面申请,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