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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1-12
2022年末部分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期发生变更或调整,现将有变化或调整的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待遇期开始,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即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具体我市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各城区:1710元/月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十年以上(120个月及以上)十年以下(12个月至119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90%)调整后(85%)1539元/月1453.5元/月二、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截止期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6月30日,三、关于失业补助金按照《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2号)要求,对2022年符合条件但未申领的失业人员,延长受理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政策执行期均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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