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鞍医保中心[2019]23号)《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鞍医保发[2021]2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第3号的通知》文件要求,二、申请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12、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三、申请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定点药店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