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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三批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宁海县商务局 | 2023-01-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关于印发<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商务〔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3年1月3日-1月12日(超过申报时间不予受理)二、申报主体详见《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第三条,2.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1.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申报承诺书3.后台数据汇总表(联系人:张治联系电话:0574-89283344)宁海县商务局2023年1月3日附件1: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我县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五条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1.对当年新获得以政府名义公布的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第六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1.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并通过国内B2B平台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2.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并通过国内B2C平台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3.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系统的农电商企业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补助或奖励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跨境出口额和运单量以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2.推动海外仓储建设和应用,第四章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第八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进行申报,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企业需提供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后台年度数据和第三方平台后台年度交易数据,4.在第三方平台新开设网络店铺企业需提供卖家后台注册信息、后台年度销售数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首次申报宁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平台)补助的运营主体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费用支出清单、票据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海外仓+跨境电商”模式出口企业需提供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后台年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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