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除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市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储存,第二十条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代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第二十二条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代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代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预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油检验费用、竞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用等,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市粮食储备公司、市军粮配送中心、代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