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印发予你们,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为深化厦门自贸片区航运金融创新和对台融合发展,特制定以下操作规程:第一章增信基金规模第一条厦门自贸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规模各1000万元,可以互为使用,自贸委不定期将相关企业清单发送至本基金管理机构转发给合作贷款银行,如贷款银行发现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不在企业清单内,第三章基金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第五条本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我市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或“管理机构”),第十条本基金管理机构按企业授信额度金额的1%/年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第五章风险分担和防控第十一条本基金引入由自贸委、市中小担及合作银行参与融资风险共担,出风险后由市中小担先行对银行代偿80%逾期未结清贷款本金余额,市中小担就逾期未结清贷款本金余额的80%向银行代偿,并于代偿后及时向自贸委报送代偿项目名单及材料申请补偿,并按照第十一条确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市中小担指定的企业数字人民币钱包,第十四条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自贸区融资增信基金代偿报告、授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代偿证明等材料,第七章追偿第十五条自贸委予以风险补偿后,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借款企业在授信额度生效日起6个月内必须办理提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