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有关规定,结合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及各地市项目入库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及时抄送我厅(融资促进处)备案,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和区域任务清单,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020-83133274、8313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