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3〕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以穗府办规〔2019〕4号文首次印发实施,2022年以穗府办规〔2022〕5号文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下称M0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2019年4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印发施行后批准的M0项目,文件上明确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计算基数,建筑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缴交配套费的,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范相关许可文件上建筑物功能名称的表述,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监管,对新型产业用地(M0)上建成产业用房的具体用途进行跟踪监管,如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规划功能用途变更为非工业产业用途的,由配套费征收机构通知建设单位补缴配套费,三、本通知事宜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的补充规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