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地或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10%左右,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平均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