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贵港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贵港市财政局2022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贵港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区补助资金”)管理,示范区补助资金管理是指对示范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安排与下达第十一条示范区补助资金由市本级直接下达到自治区、市和县认定的农业示范区(园)所在的县(市、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考评认定情况,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方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分次拨付补助资金,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和骗取示范区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在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下一年度示范区补助资金预算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示范区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示范区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内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文件下载: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