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扶持措施的通知》(连政规〔2022〕4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对中标工程不履行合同,不重视工程质量,一经确认将其列入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黑名单,”修改为:“对中标工程不履行合同,不重视工程质量,一经确认将依法取消其列入我县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二)将第九条(二):“支持企业拓宽市场,我县社会投资(含房地产)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放扶持金,”修改为:“支持企业拓宽市场,对在我县社会投资(含房地产)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资格的企业,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放扶持金,”(三)将第九条(二):“对该项目建设单位高管(总经理以上)的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就近选择县内优质学校就读,项目实际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安排2名,”修改为:“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员工的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根据连城县教育局出台的招生政策在县内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