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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 | 2023-01-03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报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其大病医保相关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资金(以下简称监护资金)主要包括:(一)市本级(温泉城区)、县(市、区)按照辖区内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人数,市、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标准于每年初安排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解决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市本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二)县(市、区)安排的救治资金,(二)县(市、区)安排的监护资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按照下列情形结算:(一)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报销后,由市、县(市、区)按照送治的救治人次从各级救治资金中给予定额补助(不足一疗程的,以及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医疗费的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救治费,分别由市、县(市、区)从救治资金中按照每人每月定额补助6000元,(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的医疗费,分别由市、县(市、区)从救治资金中支付,第十条监护资金支付按照下列顺利进行:(一)市、县(市、区)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条件的被监护人建档后或者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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