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或者委托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第三章验收申请第七条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第八条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基金办负责提供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基金办提交书面及网上申请,第四章验收内容与验收意见第十一条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一)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第十三条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意见作为对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冀科办〔2012〕21号)同时废止,附件:1.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2.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自评价报告.docx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docx4.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证书.doc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月1日相关文章链接:《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