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支持政策第二条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企业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按企业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奖励标准是: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符合本支持政策的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