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的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前款规定的场所管理者可以在其管理范围内扩大禁烟区域或者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设置吸烟室、吸烟点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第二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协助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日常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