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二、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三、我省参保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病残津贴的待遇领取地,(一)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七、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九、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2年12月31日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