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用工管理,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范围控制、派工通知、工票结算等制度,第十一条县级应制定县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值上限标准,监工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组织实施,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上签字,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二联由出工人在用工结束后交会计员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派工人、监工人不得为同一人,由出工人和监工人分别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交会计复核,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所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样式由省农业农村厅设定,第二十四条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印制费用和收取的工本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存根联应保存15年,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